配偶间将
个人债务转化为
共同债务的情况主要包括:
首先,个人债务在婚前由其中一方独自承担,但由于婚姻关系的缔结得到了配偶另一方的默认和支持,随后双方共同努力进行
债务的偿还,并且这段婚姻持续的时间较为长久,双方在此期间均未对这一债务的归属表达任何异议。
在如此情况之下,婚前非自愿性的一方债务其实已经符合作为夫妇共同债务的特点,应当按照
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
其次,假如婚前个人行为产生的债务是为了构筑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如购买必要的生活用具和房屋等,而且这些财产在婚后也被夫妻双方共享,那么由某一方单方面负担的这一债务,也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妇分隔两地或者一方长期外出工作,而另一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需要而独立负担的债务。
比如,男方前往远距离地区工作,未能回家与妻子共同生活,而女方则在家中独自负担子女教育费用所借取的债务。
无论对方是否对此有所了解,这类由某一方独立负担的债务同样应该被视为夫妇的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