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探视权这一权利,其主体通常是指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未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那一方;
而其服务主体则仅是负责照顾和教育子女的一方。
解读这份权利,我们不难发现,它是当父母在离婚后,所给予子女的特别权益。
对于那些无法解释的理由,没有人能够合法地将此权利剥夺。
第二,关于如何行使这一权益,当事人需要自行讨论协商,并且这也可以视为协议离婚过程中的一环重要环节。
如果子女有此方面的认知和选择能力的话,他们的意见应该被充分考虑,并且法院有权对协商达成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对。
探望的方式大致分为两种:
一是非共同居住者前往另一方家庭或是特定地点进行探访,称为探视性探视;
另外就是较为长期的探访活动,期间探望权人有权带走未成年子女,到了约定或法院判决规定的时间再安全归还。
最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原则,任何可能损害到孩子利益或影响孩子成长的情况都要避免发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