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指当夫妇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之时,由国家介入并依法强制要求双方暂时与其配偶分离,进行理性思考并且慎重抉择之后,再作出关于是否实质性地推进离婚的决定。依照中国民法典的相关明文规定,设立离婚冷静期属于法律维护家庭稳定、防范冲动型离婚的措施之一,在诉讼离婚的特定情况下必须遵守。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设定这个时期并无需要任何特殊申请程序。自结婚登记机构收到拟定离婚者的正式申请之日起算30天内,符合法律条件但又不愿意离婚的任意一方皆可向该机构提出撤销离婚登记请求。30日期限到期后30天之内,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前往结婚登记机构重新申请发放离婚证书,任何一方未按规定提交申请的,则被默认为已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