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被许可方若需对已依法获得审批的行政许可证件进行续期处理,应当在上述证件的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前三十日之内,向做出行政许可决策的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请示文件。然而,在此之外,倘若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附带特定的例外条款,则须遵照这些专门规定执行。《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