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法律上并无强制性的责任去协助他们的子女照顾后代。子女的祖父和祖母以及外祖父和外祖母,在没有被明确法规规定承担抚养和管理孙子孙女的责任的情况下,是不应当承担此项责任的。同时,作为父母,他们在法律层面负有的乃是对其子女的监督保护和生活支持等方面的责任。但当父母离世或者无力负担起对子女的扶养费用时,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经相关法律程序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者及抚养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