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身处我国境内的夫妻一方欲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应按规定前往被告当地的最底层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中任何一方经内部组织调解后,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或拒绝接受组织调解的,皆可选择直接向所属地方的最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会依法对离婚案件展开审理,而审理的主要内容则为夫妻双方之感情状况以及婚姻关系的实际破裂程度。倘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该破裂无法通过调解得以修复,则法院将依据法律批准当事人离婚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