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劳动法规规定,劳动监察大队对于此类劳动纠纷的受理时效需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首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过去两年内;其次,需提交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证据,证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此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损害;最后,该案争议事项必须属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适用的法定职责范畴并且应归属于其管辖权之内。《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