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当精神病患者对他人构成伤害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由他们所对应的监护人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精神病人往往被认为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或者只有有限的行为能力的人群,他们由于没有足够成熟或健全的理性和判断力,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伤害。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如果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受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了不良后果,那么他们所对应的监护人将会承担起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求偿责任。同时,这样的规定也意味着,只要监护人能够积极履行他们的监护义务并在其监护期内积极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那么他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己应该负有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