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主权个体的公民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由需要进行名称修改的公民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递交更改登记请求,并附上协商申请书;
其次需提交户口本以及涉及姓名变更更正的相关依据与证明材料。
倘若申请人属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群体,其更改姓名的程序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法定抚养人亲自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