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选择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应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同时需提供以下必要的证件和资料: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出示的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及其签署的所有内容备查;以及按照规定尺寸拍摄的照片。
2、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后,婚姻登记机构会对当事人所提交的上述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以及离婚协议书等各项内容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一旦确认这些材料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便将会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作为审查结果的记载。当然,在审查期间,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撤销自己提出的离婚申请。
3、在完成申请所需的冷静期后,如无任何异议或纠纷产生,则可获发离婚证书并正式宣告婚姻关系解除。然而,如果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双方没有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发放离婚证书,那么,这就可视作是对离婚登记申请的自动撤回,从而保持原有的婚姻关系不变。
4、对于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婚姻问题的家庭,他们需要首先明确法律上的管辖权问题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书、副本以及相关证据。法院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将会进行审查评估,如果发现各项条件均满足起诉的标准,就会作出同意受理的决定并予以立案,继而向申请人发出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此外,法院还需把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到被告手中,同时提示被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回应和答辩。
经过庭前调解程序后,若调解过程失败,法院将启动正式的审判程序,以判断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依靠调解手段来恢复。在经过详细的审理后,法院会依法作出离婚或者不离婚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