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搜寻他人住所的行为,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若是身为司法工作者,违背了自己的本职职责、非法搜查他人住所的,那么这样的行为还会受到更加严重的处罚。而所谓“非法搜查”,是指在未经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对某位特定人士的住所进行搜索检查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司法机关经依法审批后方可搜查公民的房屋,除了此之外,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任何普通人,不论其原因为何,采用何种方法,只要是针对公民住所发动搜查行动的,均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即便是司法机关,若未依照法律规定行事的话,例如应当事前出具相应的搜查证件却未能按时提供,或是在进行搜查行动时缺乏搜查对象或者见证者在场等情况,也同样属于非法搜查范畴。按照实际审判经验来看,非法搜查的类型主要可归纳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由那些完全没有搜查权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普通民众出于寻回失物、寻找特定人士或者达成其他特定目的而进行的搜查行动;第二类则是来自拥有搜查权的相关人员,但他们并未获得合法批准或接受合理授权,擅自冒用权力,对别人的身体或住所有意地进行搜索检查的;最后一类,就是那些具有搜查权力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他们在开展搜查行动时违反了法定程序、手续,引发了不良后果的情形。只要符合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无疑构成了非法搜查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