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离婚并不涉及赔偿问题。然而,若夫妻双方因男方存在法定过错情节,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事件发生,在此背景下,女方有权在离婚过程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适用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1.重婚现象。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缔结结婚的行为。2.与他人非法同居。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并非以夫妻名义,而是连续且稳定性地生活在一起,例如一方长久出轨而与第三者长期共处。3.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即是指家庭成员间采用殴打、捆绑、残害等手段进行的身体或精神方面的侵害行为。4.虐待与遗弃至亲。虐待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家庭成员持续性地实施的经常性伤害行为。虐待和遗弃的对象并不仅限于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还可能包括其他的家庭成员。5.其他重大过失。诸如具有酗酒、嗜赌等不良习惯,或者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以及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等性质恶劣的过错行为同样适用。在离婚赔偿中,既涉及物质损失补偿,也涵盖了精神损伤抚慰金。至于具体数额及支付标准,立法上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因为,每对夫妇所面临的矛盾分歧及其过错程度都是独一无二的,难以制定一种统一的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