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多次贪污而未受处罚的金额将会不断累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针对犯罪者所涉贪污行为的性质与程度,我们可以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处罚:
(1)对于贪污金额相对较大或具有其他更为严重情节的犯罪者来说,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附加罚金的处罚。
(2)对于贪污金额相当巨大或存在其他极端严重情节的犯罪者来说,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3)对于贪污金额极其庞大或拥有其他超越常规严重情节的犯罪者来说,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要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
如果,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及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特别重大的损失,那就会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必须附加没收全部财产。
此外,对多次贪污而没有受到应有处理的犯罪者,我们将把他们所有的累计贪污金额作为重罚的标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