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上班期间,因行走发生意外导致骨折的情形,此种状况将无法被确认为工伤。一般来说,如果是由于个人失误而摔得骨折,这种情况通常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第六款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过程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方可申报成为工伤性质。因此,在确定是否构成工伤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