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暴困扰的人士可向其主要生活居住地和施暴者的长期居住地或是家暴事件的地理管辖权下的基层审判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需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申请;
如遇书面申请不便之处,也可选择口头申述,由法院做详细记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包含以下几项具体措施:
(1)严禁被申请人继续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暴力侵害;
(2)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亲属实施任何不必要的干扰、盯梢以及接触;
(3)强制性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搬离申请人的居所;
(4)对于申请人人身安全提供保障的其它相关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