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抚养权之父或母偷偷带走孩子并使其无法得到探视,拥有合法探望权利的另一方可通过向司法机构提交诉讼,从而维护自身权益,达成探望之目的。若有任何人无视或拒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关于子女探望的裁决或决定,那么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有权对该人或单位实施拘役、罚款等严厉手段以确保执行。
在未取得抚养权的父母擅自带走孩子的情况下,作为孩子的抚养方可以向国家司法机关申请执法介入,请求将被带走的孩子重新送回抚养监护之手。而当对方的违规行为构成了严重的后果时,监护者亦可申请暂停对方的探望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