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探讨探望权可能被中止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几点:首先,若探望权行使之人身患严重危害个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传染病,且此类病症有极强可能性会经由与未成年子女的普通接触方式传递至其体内;其次,如果在行使探望权利的过程中,探望方实施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乃至触犯刑法的行为,例如存在对孩子施暴或者贩卖儿童等犯罪情况;再者,如果探望方利用探望机会秘密带走孩子,使得孩子脱离抚养方的监护照料,也将考虑中止其孩子的探望权。最后,若探望方在未成年子女面前展现出一些有害的生活习惯,譬如吸食毒品或者参与赌博活动,又或是鼓励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话,探望权亦可能受到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