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场所内,被拘留者并不需承担伙食费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拘留所需按照既定标准为被关押人员提供适当的饮食服务,并且尊重其民族食物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而看守所经费的支出范畴主要包括:被关押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费用、政府行政管理所需的运转费用、装备采购费用、装备维护保养费用、设施维修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等。《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
人犯给养费
(一)伙食费:包括粮食、蔬菜、食油、肉、蛋、鱼、豆制品和调味品等。
(二)衣被费:用于给流窜犯、经济困难人犯和留所服刑犯人购置衣裤、被褥、床单、鞋、袜等所需费用。
(三)医疗费:人犯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以及看守所医务室购置的药品和一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等费用。
(四)公杂费:人犯用手纸、卫生巾、消毒水、理发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扫帚、拖布等日常生活卫生用品费,人犯食堂煤炭燃料费及炊事员临时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