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领域,我国的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提出过“代通知金”这一术语。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当存在下列某种或多种特定情况时,用人单位可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是在向劳动者全额支付一个整月的工资以后,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如果劳动者由于生病或非因公受伤而在规定的医疗期限结束之后,仍然无法从事原本的工作,亦或无法适应由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新的工作;
其次,倘若劳动者难以胜任当前的工作任务,那么即使经过相应的再培训和调换工作岗位等措施,其仍然无法达到合格水平;
最后,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从而使得原先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执行,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磋商,但未能就修改和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共识的话,此时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此项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那么他们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