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活动中,合同的确立并非必须要采取书面形式,亦可选择口头或其它非书面形式进行表达。而我们理解中的书面形式,包括了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诸多具备物质载体,能够实质性地显现其内在涵义与条款的媒介。同时,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有效地呈现载明的协议内容并且该类信息可随时查阅和提取使用时,它们同样会被视作书面形式的一种。《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