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离婚诉求时,倘若仅存在单方面意愿,那么意欲结束婚姻关系的一方必须精心起草书面诉状,并备齐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件以及户口簿、结婚证书等有效凭证,进而前往被告居住所在地的初级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然而若被告的居住场所与其日常生活频繁活动范围并不完全契合,则需前往下级法院进行申请。一旦提交申诉,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若申请符合立案规定,则法院将予以正式受理。就判决离婚而言,其衡量标准主要取决于感情破裂与否这一重要因素。在此基础上,法院通常认定的感情破裂情况如下:(1)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2)恶意滋长家庭暴力或存在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行为;(3)长期存在嗜赌、吸食毒品等恶劣习惯且屡教不改者;(4)在感情不和前提下,双方已有两年以上未进行共同居住;(5)其他可以被视为导致夫妇感情彻底破裂的各种复杂状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