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通常会在裁决时遵循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的原则。对于年满两周岁或更高级别的未成年者而言,父母双方都希望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如其中一方存在以下某种情况,则该方将被优先考虑享有抚养权:(1)已经完成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失去生育能力;(2)子女已经与其生活很长时间,在此期间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子女的健康发育产生明显的影响;(3)没有其他子女,而对方却具有其他子女;(4)子女一直跟随该方生活,这对其成长非常有益处,然而对方却患有慢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患,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继续与子女共处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