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归入机动车类。依照《道路安全法》中的明确规定,不符合我国对于非机动车所制定的相关标准者,皆成为机动车。然而,依据我国颁布的各类车辆规范和标准来看,电动三轮车实际上被定位于轻便摩托车类型之中,这显然与电动车以及残疾车的类型划分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培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囚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