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离婚诉讼之场合中,倘若某一方当事人未能出席法庭辩论环节,则依照具体情况将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首先,若该案诉讼代理人已获准参与代理,那么除非其出于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特殊情况下,否则均须亲自出席法庭;然而,如确实历史特殊原因导致无法亲临现场,务必向法院提交详细的书面陈述。在此基础上,法院有权对本案进行适当的缺席审判处理。其次,假如其中一方既不愿亲身出庭,亦未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的话,经过两轮正式的法庭传票通知后,即便无任何正当理由仍拒绝到庭的话,法院有权对此实施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