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到产假的问题上,倘若公司违反规定,没有发放员工应得的年终奖,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薪资克扣。对此,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前往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2、根据相关法规,年终奖作为企业奖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被视为工资总额的一部分。而对于女性雇员来说,她们同样享有产假休憩的权利,这一时期内所度过的生产假期,实质上等同于已经为公司提供了正常的工作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则即为违法行为,构成薪资克扣。《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