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债务纠纷的诉讼中,虽然凭借转账记录可以启动诉讼程序,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有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为了保障诉讼胜诉的可能性,您需要收集更多的证据以进一步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具体来说,以下是几种可行的方法:
首先,您可以尽力搜寻能够证实借款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例如手机发送过的短信、网络聊天记录、录音或录像带等等。这些材料可能包括对方对借款事实的确认和承诺,或者在资金转移过程中的相关对话。此外,您还可能希望采访那些了解整个借款过程的人士,他们可以作为证人提供相应的证言。
其次,您应试图回忆并找到在借款发生当时有谁在场见证,这些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有力的证词。通过上述种种手段获取到的证据,您可将其提交至法院对此进行深入核实。若法官认定您所提供的信息来源合法并且内容真实有效,那么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对方必须负起偿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