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受到伤害并经过相关部门确认属于法定之“工伤”范畴,即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但只要能够出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存在着这样一种事实性的劳动关系,同样可以依据工伤事故的相应赔偿办法来获得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未能为职工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企业作为责任方应该全额承担所有因工伤而产生的赔偿款项。若公司未能给予合理的赔偿,受害者可通过向相关劳动仲裁机构求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判定为雇佣关系的话,那么在工人执行雇佣任务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失,其雇主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