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因管理向题中,若无因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有权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当无因管理者没有法定责任或者合约项下的义务时,为防止任何第三方受到损失进而主动进行他人事物管理活动,有权向受益者提出归还其在处理该事务中所产生的必要必要开支的请求;倘若管理人在此操作过程中遭受了损失,则受有权向受益者提出给予适度赔偿的诉求。《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