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再婚夫妇携带的第三方子女,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继子女”。如果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存在真实且持续的抚养照顾联系的话,那么他们就拥有合法的遗产继承份额,而且在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中位列首要位置,享受同亲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要具备以下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被视为已经建立起了事实性的抚养关系:1.继子女接受了继父母在物质方面的养育援助;2.在日常生活以及学习方面,得到过继父母的关怀和指导;3.继子女向继父母提供金钱等方面的资助;4.在劳动协助方面,为继父母贡献了主要劳动力支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