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重审的听证会上,法庭辩论环节必不可少。当原审被告(即本诉上诉人)与他的法定代表人或近亲属决定启动重申程序时,他们首先需要发表辩护观点。接下来,公诉方将进行发言,而同样有权出席听证会并表达自身立场的被害人和其法定代表人,也将会获得发言机会。然而,如果被害人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近亲属对原审结果持有异议并且提出重审请求的话,他们首先要发表自己的看法。此后,原审被告(即本诉上诉人)以及他的律师将会发表辩护意见。对于检察院提起的抗诉请求,这同样会遵循相同的程序,先是公诉方发言,然后是原审被告(即本诉上诉人)及律师的辩护观点发表。而当同时存在申诉和抗诉两种请求时,同样的程序将会继续,公诉方首先发言,然后是申诉方以及其代表人或是律师发言或提交辩护观点,接着是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或辩护人给出回应甚至是辩护观点。最后,在经过审判长同意之后,各方均可展开自由辩论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