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定为有期徒刑之人,待其服刑期满超过一半之时,便可提出假释请求。然而,申请假释并不会自动获得批准,还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条件:凡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犯罪分子,须先执行原判决刑期一般以上之期限;若被判决无期徒刑,则实际服刑时间须达十三年以上,并且需同时达到假释适用之其他所有法定条件。在此基础上,方能向相关部门提交假释申请,等待审批通过。但是,若出现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便可能不受执行刑期之限制。《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