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驾车过程中未负责任的一方由于未能完成定损作业导致无法顺利结案的情形,作为承担全部责任的一方,可以考虑向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偿自身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依据《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经由持续不断地提供证据及资料,保险公司应在黄金时间内确定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额,并先行支付相应款项。以下是保险公司处理定损案件的详细步骤:首先,当保险公司接收到事故报告时,会通过电话联络受害方,以获取关于事故的详细信息。其次,如果事故现场存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会到达现场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和拍摄,以便准确记录并认证该事件。此外,一旦确认该案件符合保险索赔条件,相应人员将会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然后,相关理赔专家会仔细收集并审阅各类相关的证据资料,并且会派遣工作人员亲临修理厂家或4S店,对受损配件的修理成本进行实地评估。最后,经过全面核实之后,保险公司将直接联系当事人,告知他们核损结果,同意该金额者便可启动理赔程序。在此之后,所有相关材料都会逐级上报至保险公司高层,等待最终的核赔审批完成。待财务收支平衡审核通过之后,相关当事人即能顺利领到相应的赔偿款。因此,无论选择何种支付方式,每家保险公司都应有自己的机制来实现这一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针对人身伤害行为,相关责任人必须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公路交通费、营养费用、住院餐补费用等为了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及其所伴随的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对于造成残疾的案件,还须负担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若致人死亡的话,则还须承担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