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特殊防卫权,即在公民遭遇到某类特定情境时所采取之防御行为,可不受必要限度之约束,对于声明和实施该防御行为所引发的任何结果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之际权。鉴于此种特权乃是法律在特定情况下落予公民的额外防卫权力,故而法律法规只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极度威胁人身安全之暴力犯罪等极端情境之下。《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