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女方离家外出失去踪迹,男方有权寻求法律途径以发起离婚诉讼。待法院接收到案件并立案之后,将会采取公示形式向声称失踪之人送交相关诉讼文书。在此过程中,尽管被告可能无法直接查收相关文件,但可以视同已按程序进行送达,而在法院所规定的日子里,若被告没有如期出席或回应诉讼要求,则可委托法院全权处理该案,从而进行缺席审判,直接作出裁决。倘若对方已经失踪长达两年时间,则男方首先应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布此人失踪,随后便可依据法律再次启动离婚诉讼程序。一旦女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士,男方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之后,会发布寻人启事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若公告期结束后仍未得到相关信息反馈,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下达宣告失踪的最终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