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约终止且不再续租之际,承租方被允许对其装修的部分进行拆除操作,此举并不等同于违法行为。然而,在实施相关行动过程中,承租方必须确保所使用的手段不会导致租赁房屋受到损害。若租赁房屋因此遭受损坏,则承租方有义务负责恢复至原貌。针对可分离、未与租赁住房产生紧密附和关系的装饰装修物品,若是随着租赁期限的结束或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需求取回的话,根据所有权的归属原则,承租方有权利将其拆除回收。需要注意的是,承租方必须遵循无论出租方是否曾同意其进行装修这一既定事实,因为未与租赁住房产生紧密附和关系的装饰装修物品的所有权完全由承租方享有。甚至就算当初签订租赁协议时,出租方并未给与承租方进行装饰装修的许可,但这并不妨碍承租方享有的自行拆回这些未与租赁住房产生紧密附和关系的装饰装修物品的权益,因为此举对出租方并无实际影响。然而,在拆除过程中,承租方必须严格避免对出租方的房产造成损坏。若实在难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那承租方便有义务尽全力修复至原本状态,这是作为承租方肩负起的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