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主管或朋友的角色,首先,应立即与负责调查此案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并咨询涉及犯罪的具体内容。
在此流程之后,您有权询问处理案件的相关部门有关被拘禁人员关押的具体位置。
再者,若在拘留期间超过数十日仍未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情况出现,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便可直接拨打本地派出所的电话进行确认,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关于拘留的通知,进而获悉被拘押之人的具体位置以及被扣押的原因。
首先,需明确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遇到特定的紧急状况时,依法对现行犯或有重大嫌疑的分子采取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
而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若公安机关在面对现行犯或是有重大嫌疑的分子时有以下任一情形出现,均可先行实施拘留措施:
(一)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
实施了犯罪行为后立刻遭察觉;
(二)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证人指责他们进行犯罪活动;
(三)在个人居所或者近邻发现主体性犯罪证据;
(四)于犯罪行为发生后企图自杀逃避或者采取逃脱行动;
(五)有蓄意破坏,伪造证据,串通口供以规避司法追责可能性的行为;
(六)未能披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及身份信息的人员;
(七)有流窜犯罪、反复犯罪、团伙式犯罪重大嫌疑的群体。《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