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例规定,未获许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者,其所受之惩罚措施包括:若未经授权地驾驶机动车,致使车辆失窃的状况出现,则将该行为认定为同属盗窃罪范畴;反之,若只是为了盗取其它财务而采取驾驶他人机动车作为犯罪手段,并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后非法占据车辆,或者是为了逃避追捕而将车辆遗弃从而导致车辆失踪的情形发生,那么被盗机动车的经济价值将被计算到盗窃案值之中;同时,还需根据法定别的刑罚标准进行判定等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