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众所周知,一般的持续时间为60个工作日,自某一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始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請之日起便开始计算这个时间。
若涉及案件情况较为清晰明了,那么往往能够迅速做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然而,当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时,则有可能需要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