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监察大队收到投诉或举报时,享有对相关情况展开调查以及现场核查的权力,并且需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有效判断及决策。1.若发现存在应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2.对于存在问题但未能及时整改的责任方,应当依法要求其立即予以改正,或是发布相应的行政决定;3.对情节较轻且已经纠正的相关事件,将撤销立案;4.如果所接收到的案件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畴,则应当迅速转交至相关部门处理;5.一旦发现存在可能涉及到刑事罪犯的行为,应依法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司法机构;6.倘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之内既没有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亦未经举报或投诉,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追究责任;7.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端处理的既有规定进行处理;8.对于应当按照劳动争端处理程序来解决的事务,或者已经按照该程序申请调节、仲裁甚至起诉的事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投诉人提供指引,要求其按照这些程序进行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