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后,最短的期限为三十一日。
此番之所谓“31日的冷静期”。
在此期间之内,双方任意一方决定不愿离婚的话,皆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若三十日期限届满之际,即从第三十一日起直至第六十日,男女两方法律上负有义务必须亲自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并领取离婚证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