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有意结束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亲自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然而,当被告的日常居住地点与户籍所在地并不吻合时,则应由经常居住地点的法院负责受理此案。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评估夫妻之间的情感状况后,若证实夫妻间的情感已经不可挽回减至破裂程度,则会依法做出离婚判决。在婚姻生活中,以下五种情形,均可视作夫妻间的情感关系已达到破裂地步:(1)重婚或与他人存在长期稳定且公开的同居行为;(2)实施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长期性地虐待及遗弃配偶及家庭成员;(3)常年沉溺于赌博或吸食毒品,并且经过多次教育仍未能改正其不良习惯;(4)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以及(5)其他一切有可能导致夫妻情感破裂的情况发生。而对于夫妻中的一方在法律程序上被宣布为失踪者的情况下,另一方此时便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这类案件通常都会被法院批准。倘若判决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分居达一年之久,其中的任何一方在此期间内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都同样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与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