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雇主未能如期支付员工应得之工资,雇员并不能未经法律程序便径直向法院提出诉讼,按照法定程序,此类诉讼必须先行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争议,若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对于判决结果持有异议,雇员尚可于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算起的第十五日起,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若雇主已为其拖欠工资之事提供有单位开具的有效欠条作为证据,那么依照现行法律制度,雇员无需再经由劳动仲裁这一环节,只需准备妥当起诉状,便可直接向相应法院提交诉讼请求,要求雇主偿还所拖欠的工资款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