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希望在提出离婚诉讼时尽可能加快离婚程序,便需论证夫妻间的感情关系已然破裂。众所周知,对于法院而言,判断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便是夫妻感情是否出现裂痕,这是判定离婚的重要依据。为了证明此点,您可收集以下相关证据以支持您的论点:首先,若对方存在婚外恋情,则可提供其承认此事并写下的保证书或其他书面文件作证;其次,倘若有捉奸在场者后拍摄的照片或经法律许可获取的录音、录像资料,也可作为证据使用。再者,若是对方曾犯过家庭暴力倾向,受虐待者可提交医疗记录、伤害检验报告以及目击者的证词为证据。此外,如已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您可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分居协议;倘若一方在外租房居住,您还可提供租赁合同及邻居的证言作证。最后,如果对方存在严重嗜好问题(例如赌博)并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这些处分记录同样可作为有力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