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提出离婚,然而配偶却拒绝同意,那么寻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需准备妥当的诉状,随后向被告居住地点所在的法院递交离婚诉讼请求。倘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与其惯常居住地有所差异,那么必须前往被告的惯常居住地的法院提交起诉申请。通过申请,当地法院将会对案情展开详细审核,如若符合立案标准,便会予以立案审理。待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后,原告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恶化的相关证据,唯有具备这些实质性的证据,法院才有可能做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事实上,此类证据的种类繁多,例如:一旦确认对方有不忠的行为,即可提供其在发现此事时写下的保证书这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是被当场抓住的对方与第三者亲密交往的照片或以合法手段获取的录音、录像资料;二是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受害方应提供详细的诊疗记录以及验伤报告;同时,其他目击者的证言亦是重要的证据之一;三是如若双方仅仅因感情问题而分居,那便可出示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再比如,租客在出租房内实际居住的租赁合同,或是邻居的证词也能作为有力的证明;最后,如果对方沾染上赌博这类严重的不良习惯,原告可搜集对方因此受到处罚的相关行政处罚记录作为辅助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