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享有被担保权利的第三人可以抵押以下各项财产:(一)各类建筑物以及与地表相连接且不可分离之附属物;(二)农村社会利用地及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土地使用权;(三)对于海岸线及海洋区界内特定区域所享有的海域使用权;(四)各类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最终完成品;(五)正在施工中的各类建筑物、船舶以及航空器;(六)各类交通运输工具;(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文禁止抵押的其余任何形式的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