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中,担保合同被界定为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这意味着它必须依赖并依附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换言之,主合同的效力直接决定了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间所签订的用以规定财务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合同,而担保合同则是债权人和债务或第三方所签订,旨在确保主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附属协议。简而言之,担保合同的效力源自于主合同的存在。如果没有主合同的存在,那么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其本质意义,这正体现了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有机联系和紧密程度。进一步来说,担保合同的性质属于从合同性质。《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