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转移过程中,负有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具有向债务人通报转让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当债权被转让之际,作为转让方的债权人需向债务人传达相关的转让事项,而此种告知乃是债权人单方面实施的法律行为,形式既可是口头表达亦可采取书面形式。一旦通知所涵盖的关于转让事项的内容抵达债务人手中,则债权的转让自然对债务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且此种约束力的诞生并不依赖于债务人的同意。若债权人未能按照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告知债务人,那么此次的债权转让无法对债务人产生强制性约束力,同时,权益购买者也没有权力要求债务人应该向其履行应付责任。然而,如果债权转移通知书成功送达至债务人处,尽管债务人坚持漠视并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那么其实施的这种义务行为仍然会失效,而且,债务人仍然被迫保持其向权益购买者履行债务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并不是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充分或者必要条件,无论债务人是否同意这项转让,债权人与第三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行为事实上已经实现了。《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