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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由谁来承担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由谁来承担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07 15:55:27 已帮助18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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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由谁来承担
债权转移过程中,负有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具有向债务人通报转让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当债权被转让之际,作为转让方的债权人需向债务人传达相关的转让事项,而此种告知乃是债权人单方面实施的法律行为,形式既可是口头表达亦可采取书面形式。一旦通知所涵盖的关于转让事项的内容抵达债务人手中,则债权的转让自然对债务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且此种约束力的诞生并不依赖于债务人的同意。若债权人未能按照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告知债务人,那么此次的债权转让无法对债务人产生强制性约束力,同时,权益购买者也没有权力要求债务人应该向其履行应付责任。然而,如果债权转移通知书成功送达至债务人处,尽管债务人坚持漠视并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那么其实施的这种义务行为仍然会失效,而且,债务人仍然被迫保持其向权益购买者履行债务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并不是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充分或者必要条件,无论债务人是否同意这项转让,债权人与第三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行为事实上已经实现了。《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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