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权单方面进行岗位调动和薪酬调整。因为这两项措施均涉及到劳动合同内容的调整,而此类变动要求得到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同意才能实施。仅凭企业的单方意愿改变合约条款是无效行为。但倘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岗位需求变化,而且这些变化是合理可行的,并没有侮辱或者惩罚的含义,同时员工的工资水平不变,并且该变化与之前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有所关联,那么这个岗位变动就是合法有效的,此时企业有权进行单方面的岗位调动。再者,当员工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时,企业同样可以进行单方面的岗位调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