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位当事人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诉讼,然而另一位当事人却固执地坚持不愿解除婚姻,那么这位坚持不愿离婚的当事人或许需要搜集一些能够证实夫妻双方之间感情已经破裂的有效证据。倘若存在足以作为证据证明夫妻情感已经出现破裂的现象,那么法院通常会做出果断的判决,允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如果有任何一种情况,即使经过充分的调解,也无法扭转局面,那么法院就很可能会依法准许离婚,这种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重婚行为或与其他人同居生活;其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是虐待、抛弃家庭成员;再者,长期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恶习;第四,夫妻间由于情感疏远而彼此分居长达两年以上;以及最后一点,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恶化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