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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残疾标准

二级残疾标准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4-07 18:20:04 已帮助178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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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残疾标准
若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条件的患者均被评定为工伤二级:1)严重智障损害;2)三肢无力达到康复治疗所认定的三级标准;3)一侧肢体瘫痪致使力量低于或等于二级;4)截肢病人肌肉力量低于或等于二级;5)双手失去所有肌肉力量且少于二级;6)言语全部理解与表达能力完全丧失;7)身体表面伤口面积大于百分之八十,且伴随至少三个主要大关节的行动受限;8)面部疤痕深度较深并覆盖大部分身体表面,并且有严重毁容现象;9)两侧前臂的缺失或者双手的功能完全丧失;10)双足跟与足背或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1)双膝盖以上部位的缺失;12)双膝盖、双足跟和足背或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一侧面上、下肢体的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14)大腿、臀部、小腿、肘等四个以上主要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有眼睛一只或孑然无光,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二点零;16)没有咀嚼吞咽功能,只能通过胃管摄入食物;17)上、下颌骨的全部缺失;18)一侧上颌骨与另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同时脸部软组织损伤范围超过了三十厘米平方;19)一侧肺部切除并进行了胸壁成形手术,导致呼吸困难达到三级;20)心力衰竭三级;21)食管闭塞或损伤后无法进行食管重建术,只能依靠胃部造口或肠造口进食;22)小肠被切除至少四分之三,伴有短肠综合征;23)肝脏切割达四分之三,伴有肝脏功能的重度损害;24)肝脏外伤后引发门静脉高血压三连症,或引发Bdd-chiari综合征;25)胆道损伤导致肝脏功能重度损害;26)胰液次要切割,胰腺移植术后;27)单肾部分切除后,肾脏功《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2二级5.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2.2二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1)双膝以上缺失;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0)心功能不全三级;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6)肝血管肉瘤;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38)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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